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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常遇到的10个税务问题!回答来啦

发布时间:2021-11-28 11:04:08 丨 浏览次数:209

建筑行业是会计高薪行业之一,账税处理相对复杂,因此建筑企业会计经常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整理了建筑企业会计常遇到的10个税务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热点问题一


关于农民工的工资由甲方代发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的问题。


答复:

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国税函发[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热点问题二


关于建筑工地的包工头****是否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及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答复:


1、属于经营所得,已经在税局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因此支付方不需要再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了。

2、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分包工程款发票,可以作为简易计税中差额征收的扣除,税务上允许的。


参考一: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热点问题三


关于自然人****的地点是否与施工地点相关的问题。


答复:


当然有关。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参考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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